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 佛山社保个人查询 > 常见问题 >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大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此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仍有一些费用需要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标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指职工在受伤或患职业病前,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按照出勤对待而发给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员工实际收入工资不一样,单位须按照实际收入工资支付福利待遇。

  单位支付待遇,按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实际收入的平均工资支付,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支付。加班工资也计算在范围内。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 停工留薪期的时限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在广东省,工伤医疗终结期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粤劳社〔2006〕155号)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开始时间从工伤事故发生当日或医疗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3. 治疗工伤期间的福利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应继续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福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职工停工治疗工伤为由,停止工伤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方便、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福利制度。职工福利主要有:带薪假期、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助、培训、过节补助、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冬季取暖补贴、住房津贴、集体商业保险、旅游福利等。

  二、伤残津贴

  1. 领取的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也被称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同时,鉴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仍有部分劳动能力,在其身体机能恢复的基础上,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向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

  2. 领取伤残津贴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享受的条件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的一项待遇。其中属于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属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者可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其重新就业。

  2. 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小贴士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待遇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如果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一个月以后申报工伤,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信息